|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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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通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万元。 二、被告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