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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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889.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1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5元,由上诉人***负担1431元,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350元,被上诉人***负担2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