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合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合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天津市德利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2989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2989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3元及申请费2770元,合计6693元,由被告天津市合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