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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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结 案 通 知 书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自动履行500000元,于2020年9月16日自动履行2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将和解方案确定的工程款4377185.7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费90000元、案件受理费59939元、执行费53560元,共计4585684.79元缴纳至本院案件款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