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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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清偿的金额529403.58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67元,合计7714元,由被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