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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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豪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市豪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一元二角八分;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市豪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五十二元,由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