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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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A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赔付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068.12元,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39,896.38元,支付给被告***171.7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AXXXX0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5,27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负担219.3元,由被告***负担5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