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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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共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 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37751.84元及承担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代偿款2037751.84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共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代偿款2037751.84元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代偿款2037751.84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共创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