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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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某、李某1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借款本金757697.83元,利息44307.6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本息合计802005.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2020年7月14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承担并息随本清。 二、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对被告王某、李某1设立抵押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的位××县拍买、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某、李某1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后未能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李某1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被告王某、李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张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张掖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李某1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