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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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艾蒙多(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膳魔师(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11109.23元及利息(以21110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元,由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3)。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