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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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山洋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23执恢757号 祁玲、江苏山洋酒业有限公司、梁兆军、朱志海、张永华: 申请人祁玲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洋酒业有限公司、梁兆军、朱志海、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祁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10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