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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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民主村股份合作社 苏州市锡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锡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95160元、占有使用费69000元; 二、被告苏州市锡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即滞纳金,以95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7105.5元,由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58.5元,由被告苏州市锡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4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