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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4843.43元; 四、驳回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975元,由一汽租赁公司负担18254元,由被告***、***负担77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766元,由一汽租赁公司负担253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