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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
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安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场地租赁费(截至2020年3月为1800元,自2020年4月起按200元/月承担租赁费至脚踏板实际收回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58元,由***负担6175元,安骄公司负担34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2元,由安骄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0元,由***负担2747元,安骄公司负担11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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