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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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27962.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佛冈县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60元及变更诉讼请求后多预交的受理费274元,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申请退回2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