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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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炎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95972.47元、利息137752.93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逾期罚息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审被告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5200元; 三、原审被告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炎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对偿还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在继承黄学军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炎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