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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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 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4元,由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16985元(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己预交27370元,本院予以退还10385元),由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799元(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