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1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5月19日,以200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7.5元,由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1元,由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26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