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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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粤运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粤运交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粤运交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832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