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告陈智深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0117004201000539); 二、被告陈智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30742.23元、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利息为1172.22元、罚息为214.92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楼宇按揭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被告翁丽虹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智深追偿; 五、驳回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8元、保全费1649元,由被告陈智深、翁丽虹、广州市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