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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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3085.77元、交通费168元、误工费14000元、营养费2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20753.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负担15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1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