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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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孚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咸臻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440号 申请人 宁波咸臻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91330212062920435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安中路****-24。 法定代表人:马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何范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山东孚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85MA3RHW9G54)。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涨停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晏子路** 法定代表人:孙可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孚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9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宁波咸臻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孚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9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咸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