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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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4909号 原告 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