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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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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79856元、护理费11109元、误工费15035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医疗费2128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319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020元,合计75801.99元的80%,即60641.59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告***医疗费2164.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负担13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已交纳,该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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