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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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根120000元。 二、被告吴玉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根41295.03元 三、驳回原告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鉴定费3060元,共计3683元(已由原告李根垫付),由原告李根负担988元,由被告吴玉龙负担142元(该款由被告吴玉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2553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