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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繁昌县恒丰针织服装厂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繁昌县恒丰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利息及罚息共计407812.87元(计至2020年3月25日),并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3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繁昌县恒丰针织服装厂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90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芜湖华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3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恒丰针织服装厂、被告芜湖华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