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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

二、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7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746310.5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其中1540714.5元,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8元,由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214元,由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268元,由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214元,由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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