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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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骨科医院 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械费共计343498.74元的80%计274798.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原告***负担1341元、被告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