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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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12441号 原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住***。 负责人:吴海,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迪,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华成鑫,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起森,董事长。 原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诉被告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