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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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分公司、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家具款64539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财产保全费777元,均由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分公司、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