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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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昆山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3046元及利息损失(以7130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1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191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70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