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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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11号判决第一项为:“国际贸易和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支付398409.5美元”;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11号判决第二、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64元,由贸易公司负担人民币19044元,新港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由天虹公司负担人民币14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64元,由贸易公司负担人民币19044元,新港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由天虹公司负担人民币14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