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迪庆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支行 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支行与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支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23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816700.45元,并承担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支行对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迪庆开发区绿色产业园区的房地产(1.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64;2.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68;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迪区国用(2015)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物的担保以外,对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76.00元,由被告迪庆香格里拉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