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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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同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9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重庆同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