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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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烨兴盛锰业有限公司 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 遵义品正碳素有限公司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由遵义品正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贵州烨兴盛锰业有限公司299,213元; 三、驳回贵州烨兴盛锰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共计9,090元,由遵义品正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