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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博雅实验学校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学校教育服务公司支付占用费1431872元(含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占用费差额); 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博雅实验学校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学校教育服务公司支付迟延交付场地违约金(以4424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计付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学校教育服务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博雅实验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3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学校教育服务公司负担23118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博雅实验学校负担17712元;本案评估费用40067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博雅实验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