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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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殿进、毛德英、***赔偿款623170.96元。此款于本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王殿进、毛德英、***赔偿款311646.54元。此款于本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原告王殿进、毛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73.50元,由被告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11.45元。由被告***负担206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