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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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374205.52元; 二、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7日前的资金利息1709731.30元; 三、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374205.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四、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9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450元,均由被告重庆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