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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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穗天华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6698.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43669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穗天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5.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