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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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汉潼智能设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3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与德深圳分公司、被告与德集团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