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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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