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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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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力昇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7-F-00388865“猪小屁”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齐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7-F-00388865、国作登字-2018-F-00622209“猪小屁”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力昇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5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力昇玩具厂负担18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力昇玩具厂负担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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