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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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民初103号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克勤。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宗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以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宝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伊丽娜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高萱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鲍扬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