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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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健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洋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清远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1647.5元; 二、限被告清远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650元; 三、限被告清远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59957.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47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以192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7日起、以3464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以9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7元,由原告江西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97元,被告清远市中医院负担8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