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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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怀公司 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帝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怀公司不当得利563215.28元及利息损失(以563215.2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共计8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