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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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489117.4元及利息(利息以48911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接付至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03020***70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天津华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1元,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