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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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煤炭款、运费12565608.93元; 二、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565608.93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614元,由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64元、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9元,由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401元,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68元。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山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先由其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