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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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 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心怡?春江花都第商业幢第-1-3层101号房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属登记所需应由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承担应由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承担的办理费用; 二、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14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40元,由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