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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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