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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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依法将原告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变更至被告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登记为中核华北公司持有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被告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将原告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协助变更至被告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为中核华北公司持有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